吴某与饶某,无锡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1民初13454号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饶某。
被告:无锡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饶某、无锡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