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某某与某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郝某,某保险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003民初2605号 原告:高某某,男,200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公民身份号码41********。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身份证号:410********,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冀AA389**车货拉拉司机),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西关村077号,身份证号:1********。 被告:某甲公司(冀AA389**车所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 负责人:袁某。 被告: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回族,1996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黄家镇刘家坪村2组42号,身份证号:500********。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1998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身份证号:50023********。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豫FA35**/豫FX&XXX车司机),男,汉族,1987年07月03日生,住河南省浚县卫贤镇裴营村114号,身份证号码:410********。 被告:某保险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交强险),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 负责人:吉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市公司(商业险),住所地:河南郑州市二七区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 负责人:张某乙。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郝某、某保险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诉讼费缴纳期间,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