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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陈某,张某,某保险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621民初6718号 原告:郭某,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星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星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左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2000年9月22日出生,住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郭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 北市分公司、陈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陈某、张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陈某、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