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陈某,张某,某保险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621民初6718号
原告:郭某,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星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星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左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2000年9月22日出生,住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郭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
北市分公司、陈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陈某、张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陈某、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