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杨某,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626民初2415号
原告:汪某,男,198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
被告:***,男,1979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某诉被告杨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06月10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6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