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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某某,某某,东台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91民初2156号 原告:衢州市某警务保障中心(衢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央法(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东台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负责人:钟某。 原告衢州市某警务保障中心与被告***、***、东台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某警务保障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某警务保障中心在法定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某警务保障中心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