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宁永康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526民初1128号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宁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院院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威宁某某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还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2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