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威宁永康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526民初1128号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宁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院院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威宁某某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还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2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