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424民初66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原告:王某,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原告:李某,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原告:***,女,200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法定代理人:***,男,系***父亲。
原告:***,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人保公司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李某、***、***于202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