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12650号
原告:顾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2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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