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埃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埃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303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2264614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56号西面商铺A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埃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E2W4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百泰产业园四号楼二楼205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埃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7.84元(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远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