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31号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萱。
委托代理人***,**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长江街**小区2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审查,本案原告虽以民间借贷案由主张权利,但款项系原告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支付给被告,双方的票据行为同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即本案涉及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因票据法为特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丰满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