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吉林)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中鼎(某某)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31号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萱。 委托代理人***,**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长江街**小区2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审查,本案原告虽以民间借贷案由主张权利,但款项系原告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支付给被告,双方的票据行为同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即本案涉及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因票据法为特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丰满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