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吉林)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中鼎(某某)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金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4553号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金麦街1000号。 法定代表人:**萱,总经理。 被告:长春金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旋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金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房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