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6095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团结村6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206国道东侧祁南矿工人村小区11#楼0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475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宿州市亿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