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3050号之一 原告: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幢5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05787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沿湖路809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05777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香榭园13栋301室。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97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越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