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960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房兆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110945379。
委托代理人:聂诚臣,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610325782。
被申请人:**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八泉沿湖路809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05777353。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港区。
申请人***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43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843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如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