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03民初2973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某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经营者:陈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某建材加工厂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某建材加工厂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某建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计2448元,由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某建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