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785号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四川溢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元,由四川溢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