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6060号
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广,总经理。
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