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6民初295号
原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4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