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71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4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3)鄂7102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167.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执行申请费4553元。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593.2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宦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