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

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35民初1877号
原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4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行政办事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
二原告均委托刘云江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路61号3栋1单元5楼17号,系原告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仆路东段路南稽山南苑小区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屠小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稽山新天地公寓北五楼。
法定代表人:屠小平,该公司经理。
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与***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0.0元,减半收取计6,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