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482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男,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社区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正义。
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1552X2。
法定代表人:马春锋。
被告:赵太平,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第三人:苗青荣,男,汉族,1961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赵太平,第三人苗青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工程为“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重庆段三电迁建工程ZWCQ-9标项目”,应由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江陆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