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8601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1552X2。
法定代表人:马春锋。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第三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340Y。
法定代表人:杨正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康洁水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饶琳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殷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