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

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正庄望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1286号 原告: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省楚雄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正庄望州商贸有限公,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宁市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8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