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6188号
原告:云南顾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7263403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滇高商务大楼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26225,住所地文山市秀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华一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顾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顾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同意与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顾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顾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云南顾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胜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