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6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白龙寺村310号万派中心A幢4层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86355119W。
法定代表人:银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秀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26225。
法定代表人:华一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龙腾小区丽锦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627MAGNX22N56。
负责人:邱宗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家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安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水电技校旁龙昌苑小区12栋2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6DJ3NU31。
法定代表人:彭荣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甘清,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安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4元,减半收取3612元,由上诉人***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