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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与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锐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鑫锐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鑫锐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