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6号
申请人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南一道富诚科技大厦6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30700051/30240690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8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5日,收款人: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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