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的范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