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4208号之一 原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2009号中天美景大厦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16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77号擎天***天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87.2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34243.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