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241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雨,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幸福小区10号6单元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9841150Q。
法定代表人:郑君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俊,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玉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栾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