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0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幸福小区10号6单元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淑杰,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上诉人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另案调解,原审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国救
审判员  林荣峰
审判员  苏 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