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2521号之二
原告:***,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雨,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幸福小区10号6单元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君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清,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诉被告大连易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绍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