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12316号
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锐普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四页中:“本案受理费4404元由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承担(已履行)。”,应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2元由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承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