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1854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和林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建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太伟方恒广场C座40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