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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5065号 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对原告无锡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苏06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7页中的“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04元、保全费970元,由被告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