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5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
被告:行***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行唐县南外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33590585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行唐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68822449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行***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