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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2123号 起诉人:行***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行唐县南外环路南侧(**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335905856T。 法定代表人:***。 2020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行***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行***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裁判被告***、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两被告按照各自侵权责任比例偿还由原告先行垫付给第三人(受害者家属)的补偿款62万元整;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受害者曾于2020年10月15日河北省第四人民医院东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急诊住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而抢救无效过世。(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第28条,《民诉法解释》第24条)事情经过:2020年10月15日,在邢台市宁晋县,村南,鱼滩头村北,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运输车司机押车员***死亡,死者隶属司机***雇用人员,此次事故是在承揽运输的车辆卸落管道过程中意外发生,当时司机***和押车员***在车辆箱体中参与管道的吊车挂钩装卸作业。据后来***陈述事件过程中提及,押车员***是在挂钩管道过程中,由于吊车突然提钩致使押车员***躲闪不及而被撞跌落车厢外,重伤救治无果而发生死亡。而据事故发生后吊车司机陈述,其当时并未起钩,而是因为押车员***挂钩后试图挪动的工程中,自己不慎跌落车辆外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另据吊车司机处了解到,其与施工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且属于首次与其进行装卸承揽业务,先前各方均互不认识。因受害者过世后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第三人万分悲痛之余并不能将此次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界定清晰,导致受害者迟迟未能下葬,而施工本着死者为大,积极维护公序良俗的社会责任初衷,已先行垫付62万元补偿款的法律行为,考虑将受害者尽早入土为安。综上所述,因原告与被告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其中涉及到两被告的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告先行垫付的补偿款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由两被告来承担,故根据民法典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主张事实上看,本案应为无因管理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九中前街西巷家属院****和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皆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行***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