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246号
原告:***,男,1962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137429860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上庄圩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