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02民初335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萍乡市。
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市**湖区省府大院**路**号**座**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高新园(郑和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314794480G。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省。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