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某某;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02民初335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萍乡市。 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市**湖区省府大院**路**号**座**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高新园(郑和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314794480G。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省。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