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上栗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22民初62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栗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14794480G。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上栗办事处,住所地:上栗镇皇榜花城。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0938472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上栗办事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