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981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作出的(2025)苏0981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6283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