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3民初4714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江苏明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