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1903号
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受委托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故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连云港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