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290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六团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6974446F。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定,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建设)债务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被告方天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完成土建(泥工)施工,但被告尚欠工程款301081.2元未付,另欠付工伤赔偿款40000元。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341081.2元并倡导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317081.2元。

被告方天建设辩称,与建设方决算未办结,建设方有工程款未付等。

经审理查明:方天建设承建安徽新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电池隔膜工程,***是项目泥工班组班组长。

2019年8月24日,经对账***与方天建设签订结算单,结算单主要内容为“现有方天建设马鞍山新衡项目泥工班组(班组长:***)工程量总价合计2135042.2元,点工56539元,合计2191581.2元。截止2019年8月24日已支付1919500元,工程欠款272081.2元。另,班组工人王先富工伤赔偿款40000元,班组购买材料款5000元,合计317081.2元。”方天建设工作人员董国定等在结算单上署名。

上述事实,有结算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结算单确定的款项方天建设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款317081.2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82元,***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