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与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401号
申请人: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赛马工业园区内)。
投资人:叶天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六团牌楼镇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原告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与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