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与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401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赛马工业园区内)。
投资人:叶天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六团牌楼镇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原告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与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1,595元,由原告吴江市天峰彩板活动房厂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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