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210号
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86874932D。
法定代表人:许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六团牌楼镇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6974446F。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