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908号
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硕隆测绘仪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东湖碧水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PNGX02C。
责任人:张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市号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定,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硕隆测绘仪器销售中心和与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硕隆测绘仪器销售中心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硕隆测绘仪器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雨山区硕隆测绘仪器销售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丁荣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