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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陈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17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阜宁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居委会负责人。 原告杨某、陈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江苏省盐城市阜宁某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陈某于2025年3月2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某、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