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23民初1334号
原告:阜宁县阜城纽世约时尚宾馆,经营场所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街道******组金城时代广场**幢***********室。
经营者:***,该宾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学海路35号大数据二期6号楼(CN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宁县阜城纽世约时尚宾馆(以下简称阜宁纽世约宾馆)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10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又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宁纽世约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宁纽世约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各项损失暂定100000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占有使用位于阜宁县房屋。2017年8月12日大雨,因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在该租赁房屋内安装了相关电器设施,将相应的包装以及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堆放在该租赁房屋的阳台,阳台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大量雨水由阳台倒灌至房间内,并由房间的门流到五楼走廊,再由楼道流到四楼致使阜宁纽世约宾馆的多间客房大面积受损无法使用。事情发生后,阜宁纽世约宾馆立即向有关部门申明并要求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进行处理,但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未能及时处理。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阜宁纽世约宾馆要求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了漏水进水的事实,并制作了书面的会议纪要,但双方就损失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阜宁纽世约宾馆对现场及损失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受损房屋重新进行了维修、装潢,但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对阜宁纽世约宾馆所遭受损失一直未予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阜宁纽世约宾馆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辩称,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的使用安全,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对租赁的房屋及其房屋的附属设备、大楼的维修管理不负有修缮、养护的责任,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等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2.案涉大楼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在大楼顶部楼板有一排大孔,大孔使得楼顶的雨水直接落到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赁房屋的外阳台上,极易造成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外阳台积水;大楼的排水管道设计极其不合理,通常楼顶排水应当直接排到一楼地面的污水管道,但是案涉大楼排水管道设计为楼顶的雨水直接排到住户的外阳台,再通过住户外阳台上的地漏去排水,这种设计极易导致住户外阳台的雨水无法及时排出而形成积水。3.案涉大楼的物业没有尽到对大楼的养护和修缮义务。大楼楼顶排水不畅导致楼面积水严重,且顶楼楼面水泥风化严重,年久失修,已失去防水效果,导致顶楼楼面积水下渗到五楼整层走廊和住户家中,多家住户的房屋受损。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同一层的住户不堪大楼顶部漏水,擅自将其房屋的外阳台封闭,大楼顶部的另外三个排水管道被堵塞,大楼顶部积水(雨水)只能从被告租用房间的外阳台地漏排水,这也是形成本案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4.大暴雨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用房间的室外阳台与室内地面间有一堵高30公分的门槛,大暴雨导致楼顶的雨水来不及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外阳台的地漏排出去,所以外阳台的雨水漫过门槛流到房间内,致使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的核心设备触水烧毁,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同时引发周边通讯中断,而且案涉房屋顶部漏水严重,水沿着天棚往下流的水渍明显。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亦为受害者。5.阜宁纽世约宾馆对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用的房间走廊旁边是楼道,如果水是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房间里漫过整个走廊,是不可能穿过整个楼梯道进入走廊的另一半区域,从而渗入到阜宁纽世约宾馆的房间里。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仅租用了顶层靠边的一间房间,阜宁纽世约宾馆将其整体损失归咎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与事实不符。且阜宁纽世约宾馆在大楼顶部安装了大量的宾馆经营类设施,没有在顶楼楼面做水泥基础(除了储水箱有基础),而是直接安装了设备,从而破坏了大楼顶楼楼面的防水,导致顶楼积水并渗入到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住的楼层,且阜宁纽世约宾馆在安装和维护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的垃圾未有清扫,在雨天被冲到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用房屋那一侧上面的顶部唯一一根的下水管道,极易堵塞下水管道,也是导致本案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综上,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日,***(出租方,甲方)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向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提供位于阜宁县城南金成时代广场2B-517的房屋建设基站。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提供院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布放相应缆线。该基站租赁期间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金12000/年。租赁期内房屋及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无须再就房屋及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有人就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对房屋或场地的使用提出侵权指控,声称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向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案涉大楼的顶楼楼板有一排大孔,排水管道从顶楼通到住户的外阳台,将楼顶的雨水直接排到外阳台,再通过外阳台上的地漏向一楼地面排水。五楼的过道上面有一个天井,通常处于不加盖状态,天井对应的过道地板有积水痕迹,旁边的墙壁和墙角受腐蚀严重。大楼的楼顶排水不畅,楼面积水严重,且楼面水泥风化严重。另,经本院现场调查,五楼走廊的墙壁及顶部受水腐蚀严重,五楼多家住户包括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住的517房间屋顶存在漏水情况,漏水水渍明显。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租住的517房间同层的多家住户将外阳台封闭,并将排水管封死。
2017年8月12日6时至8月13日6时,阜宁突发强降雨,累计雨量达144.3毫米。楼顶的雨水来不及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外阳台的地漏排出去,外阳台的雨水漫过外阳台与房间之间的高门槛流到房间内,致使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的的设备受损。事故发生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将大楼楼顶通向2B-517房间阳台的原管道进行了原址加粗,并在房间的阳台外面增设一根下水管道。阜宁纽世约宾馆亦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并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进行协商,就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阜宁纽世约宾馆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阜宁纽世约宾馆提供的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在使用、管理案涉2B-517房屋过程中存在过错,亦无法认定阜宁纽世约宾馆的损失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对房屋的使用、管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阜宁纽世约宾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案涉大楼的排水设计、物业管理缺位、五楼其他业主封闭外阳台及排水管道的行为、天气原因等因素,都可能对案涉大楼的排水产生严重影响,在阜宁纽世约宾馆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在使用、管理2B-517房屋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对排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阜宁纽世约宾馆的损失系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的行为所致。因此,对阜宁纽世约宾馆要求铁塔公司盐城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阜宁县阜城纽世约时尚宾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阜宁县阜城纽世约时尚宾馆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薛 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郑 宙